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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晓军、邱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军,邱培华,程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晓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邱培华,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程传运,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军与被执行人邱培华、程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培华、程传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邱培华存款28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程传运存款2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