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吴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吴祖军,岑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黄伟。被执行人:吴祖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岑丽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祖军、岑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军、岑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该案执行标的326716.5元、执行费4801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对属被执行人吴祖军、岑丽英共有的位于玉林市大新村红新垌A幢A2—401房屋[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现因经过两次拍卖后,该标的物均流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不愿抵债处理,要求暂缓执行,并同意由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祖军、岑丽英共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物位于玉林市大新村红新垌A幢A2—401房屋[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一套,依法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不愿抵债处理,要求暂缓执行,并同意由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