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来显伟与朱芸、陶宾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显伟,朱芸,陶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来显伟,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芸,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宾宾,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来显伟与朱芸、陶宾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来显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执行人朱芸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园区浐河西路25幢2单元20804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芸确有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园区浐河西路25幢2单元20804室房屋一套,并对其进行冻结。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