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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与朱勇东、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朱勇东,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东红,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459号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罗潭居委会新港路北侧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7537407F。负责人:桂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辰,该行职工。被告:朱勇东,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黄甲镇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7420258-1。法定代表人:朱勇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东红,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飞,该公司职工。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与朱勇东、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东红、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章 静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费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