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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玲与被执行人孙军明、XX芳、何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玲,孙军明,XX芳,何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玲,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孙军明,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XX芳,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系孙军明之妻。被执行人:何书华,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系孙军明之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海玲与被执行人孙军明、XX芳、何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孙军明、XX芳、何书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海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XX芳拥有的车牌号为湘E2HJ**的宝马X5小型汽车进行扣押。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并退还扣押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