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周瑞基、李凤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瑞基,李凤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94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瑞基,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李凤桃,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周瑞基、李凤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获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