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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书明、袁忠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书明,袁忠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378号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琼,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袁忠成,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被告雷书明、袁忠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书明、袁忠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57元,减半收取6728.5元,由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