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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新闻与杨兰军、秦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闻,杨兰军,秦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104号原告:吴新闻,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兰军,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秦芸,女,出生不祥,族别不详,职业不详。原告吴新闻与被告杨兰军、秦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新闻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闻撤诉。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吴新闻;送达费90元,由原告吴新闻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