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树梅、白文再、杨聪兰与陆继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梅,白文再,杨聪兰,陆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田树梅,女,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白文再,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杨聪兰,女,1938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陆继刚,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田树梅、白文再、杨聪兰申请执行陆继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陆继刚应赔偿田树梅、白文再、杨聪兰人民币60488.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7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属精准扶贫对象,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审判员 王廷跃审判员 刘天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月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