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白小龙、赵永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白小龙,赵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小龙,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赵永成,男,199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董亚军与白小龙、赵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小龙、赵永成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小龙、赵永成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董亚军未受偿金额为1754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