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介休市三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介休市三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义安公司)。住所地:介休市金融路***号。负责人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子雄,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介休市三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地址: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南公路边。负责人原振丰,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丽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人寿义安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 睿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艳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