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奎栋、薛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栋,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奎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薛建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冀0322执字第5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被执行人薛建国银行存款账号,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账号62×××78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昌黎支行账号04×××4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