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与熊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熊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596号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公司西门。经营者:沈秀勤,女,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军(系沈秀勤配偶),男,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燕,女,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荣,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与被告熊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撤诉。案件受理费9,844元,减半收取计4,922元,由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影像艺术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