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东辉犯骗取贷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辉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辉,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镇县春源渗灌设备制造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寇庄西路97号1楼4单元5号,暂住天镇县张同公路原天镇县物资局大院。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东辉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9月24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因病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治而未被执行逮捕。2016年8月12日被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8日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晋02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东辉不服,提出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左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玉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