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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军平与侯贺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平,侯贺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608号原告:马军平,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侯贺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马军平与被告侯贺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贺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日,被告承包二安乡一洗浴中心装修工程,原告给被告做木工,10月30日装修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又承包井店一洗浴中心装修工程,原告还是给被告做木工,12月22日装修完工,经结算,被告又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出具欠条二份,款至今未付。侯贺磊未答辩。马军平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17年1月8日侯贺磊出具的欠条二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侯贺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院审查认为,该欠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对马军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军平与侯贺磊间属于个人劳动合同关系,侯贺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军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侯贺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贺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军平劳动报酬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侯贺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