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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兴文县申容沙发厂与赵友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申容沙发厂,赵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569号之一申请人兴文县申容沙发厂,住址:兴文县太平镇上坝村一组。经营者:申容,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赵友林,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人兴文县申容沙发厂与被执行人赵友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友林按和解协议内容已支付申请人十万元。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152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