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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方成与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成,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91行初5号原告刘方成,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季伟,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万会升,男,该单位信访办副主任。原告刘方成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青云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9行辖2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成委托代理人崔立庭,被告青云办事处委托代理人万会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方成诉称:原告为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马庄前村村民,也是2013年所建造施工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使用和利害关系人。2016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2013年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建造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金结算、建设资金数额、使用等相关信息及资料。2016年11月30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但被告至今未依法回复。原告认为,原告对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建造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被告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现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起诉请求判决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被告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表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青云办事处辩称:本案原告的诉求,经调查核实,属于村民自治自筹资金自行修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并已当场答复。原告所称的EMS特快专递我单位没有收到。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原告刘方成向被告青云办事处寄出EMS邮政特款专递,单号为1002053409705,地址为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马庄前村。后该邮件投递结果为已妥投:*签收。本院认为:原告刘方成起诉要求被告青云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首先应举证证实其先行向被告青云办事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原告刘方成提供的EMS邮政特款专递,邮寄地址错误,且签收人不详,因此无法证实其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方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