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纳保良、纳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纳保良,纳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负责人:杨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熙、钱靖松。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纳保良。被执行人纳爱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纳保良、纳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7087元,尚未执行2446203.74元及利息(含执行费26536元)。被执行人纳保良、纳爱莲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保良、纳爱莲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4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