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秀兰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特11号申请人袁秀兰,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申请人袁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秀兰诉称,其系郭福军之妻。郭福军于2012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在钟祥汉江河采砂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至今已满四年,请求宣告郭福军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福军,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钟祥市××××组,系申请人袁秀兰之夫,公民身份号码为:。郭福军于2012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在钟祥汉江河采砂时,由于操作采砂船不当不慎落水,经过十多天打捞,未见踪影,钟祥市丰乐镇枫梓院村村干部向钟祥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报案,该所对事情调查后出具了郭福军落水后下落不明的证明。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仍不知郭福军下落,申请人袁秀兰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郭福军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福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福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福军落水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福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