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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204号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湛公路6公里往新民镇400米处。法定代表人:肖庆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迎宾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戚永双,经理。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小洁书记员  龙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