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6日间,冼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私设的“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平台建立赌博网站,在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杜访住宅处开设赌博网站工作室,雇请被告人陈亮及冼广龙(已判刑)负责管理该赌博网站,吸引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向冼某某、陈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投注款项后,陈亮、冼广龙便按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分配相应的赌博分值,让参赌人员参与“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期间,杜访(已判刑)于2015年10月以10万元人民币入股冼某某、陈某某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经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林分所鉴定,陈亮参与经营网络赌博平台期间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3091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同案犯杜访、冼广龙的供述,北流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涉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笔记本清单,被告人陈亮及同案犯杜访、冼广龙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亮与同案犯杜访、冼广龙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陈某1与同案犯冼广龙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林分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亮及其同伙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亮受雇于他人协助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亮是主犯不当,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参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亮在本案中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剑审 判 员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芳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