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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茂林、王凤莲与刘喜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林,王凤莲,刘喜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林,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莲,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张茂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唐,又名刘喜堂,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珍,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刘喜唐配偶。上诉人张茂林、王凤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喜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喜唐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案外形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茂林、王凤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喜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喜唐撤回对张茂林、王凤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1170元,由刘喜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485元由张茂林、王凤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卜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