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宇与洛阳昀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宇,洛阳昀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238号原告:乔宇,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昀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牡丹城宾馆9楼。法定代表人:焦密娜,职务:执行董事。原告乔宇与被告洛阳昀景商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乔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