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莉与张振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张振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936号原告:张莉,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张振亚,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被告张振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撤回对被告张振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