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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莉与张振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张振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936号原告:张莉,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张振亚,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被告张振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撤回对被告张振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