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有祥与樊忠孝、徐丽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祥,樊忠孝,徐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657号原告:王有祥,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大河口林场。被告:樊忠孝,男,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告:徐丽芝,女,现住孙吴县腰屯乡。原告王有祥与被告樊忠孝、徐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王有祥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