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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有祥与樊忠孝、徐丽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祥,樊忠孝,徐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657号原告:王有祥,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大河口林场。被告:樊忠孝,男,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告:徐丽芝,女,现住孙吴县腰屯乡。原告王有祥与被告樊忠孝、徐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王有祥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