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汪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29号原告:宫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宫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