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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建国、张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建国,张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孔建国,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合肥易捷房产中介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捷,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孔建国与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1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宋建忠、吴成莹、朱毅书记员:王人杰吴成莹:本院在执行孔建国与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朱毅: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宋建忠: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