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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赖丰年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丰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丰年,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丰年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丰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赖丰年先后在多家银行开通多张信用卡用于消费,后因沉迷赌博,开始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套取现金用来赌博和生活,后因赌博输钱导致无力还款,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以小额还款、申请新的信用卡、以卡养卡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具体如下:1.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赖丰年向招商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43×××90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招商银行从2012年6月26日开始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2.86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7日,赖丰年的家属向招商银行偿还28558.23元人民币。2.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赖丰年向广发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40×××89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银行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广发银行从2015年5月4日开始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10月25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40547.76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6日,赖丰年的家属向广发银行偿还59350元人民币。3.2009年8月6日,被告人赖丰年向交通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45×××73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交通银行从2015年4月5日开始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11月4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21814.43元人民币。2016年12月8日,赖丰年的家属向交通银行偿还25500元人民币。4.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丰年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开通了一张卡号为42×××54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中国工商银行从2015年1月2日开始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56562.24元人民币。2016年11月15日,赖丰年的家属已将赖丰年拖欠的透支本金、利息全部偿还。5.2013年2月7日,被告人赖丰年向民生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37×××70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民生银行从2014年9月8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12758.45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3日,赖丰年的家属向民生银行偿还21000元人民币。6.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赖丰年在顺德农商银行开通了一张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后赖丰年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偿还透支款项。顺德农商银行从2014年8月29日开始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赖丰年一直拖欠,没有偿还。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赖丰年信用卡透支本金25740.4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6日,赖丰年的家属向顺德农商银行偿还4103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赖丰年恶意透支共计本金182416.14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赖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还款材料;户籍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丰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丰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丰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丰年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丰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