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洪生与贺大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生,贺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2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贺大民,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 申请执行人刘洪生与被执行人贺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甄士成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