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生与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生,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60号原告:李兆生,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黎明村圆号张屯。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石金艳,该村村主任。原告李兆生与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李兆生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的告诉。本院认为,李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生撤回对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永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2210.00元,退回原告李兆生。审判员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孝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