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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应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原审第三人:李结华,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6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玮代理审判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金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