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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某诉李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2民初125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住天镇县。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特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将女儿李某某的抚养监护权变更为曹某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经天镇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李某某随被告李某生活并抚养,次女李某乙随原告曹某生活并抚养。离婚后,从2016年开始,被告不但对孩子不关心还经常打骂,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要求变更女儿李某某的抚养监护权变更为曹某。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经天镇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李某某随被告李某生活并抚养,次女李某乙随原告曹某生活并抚养。李某某于2001年5月31日出生,现年17周岁,就读于天镇县六中。另查明,原告曹某现已再婚,并再次生育子女,且原告曹某本人目前并无正式工作,亦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离婚之后已经再婚并另行生育子女,曹某本人并无正式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且曹某已经抚养了次女李子涵。原告曹某要求判令变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权为原告所有,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抚养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故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以不变更目前生活环境为宜,对于原告曹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华审 判 员  胡海燕人民陪审员  周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