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博轩与邹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博轩,邹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724民初607号原告丁博轩,男,200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沽源县,。法定代理人丁某,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丁博轩父亲)。被告邹超,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鹏,该公司职员。原告丁博轩与被告邹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8000元。被告邹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均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博轩医疗费2193.88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赔偿2200元,合计4393.88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邹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海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