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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字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蒙某与赤峰宇杰凯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赤峰宇杰凯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字3941号原告蒙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宇杰凯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原告蒙某诉被告赤峰宇杰凯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4下:准许原告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