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福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福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福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福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桂08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烟草专卖局扣押被告人吴福源卷烟292.4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吴福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福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福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福源撤回上诉。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开航审 判 员 陈 坚代理审判员 叶秋樱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