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赵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452号原告: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给付违约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日内偿还,逾期还款每日按照10%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约定于20日内偿还,逾期还款每日按照10%支付违约金。此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照月利率20‰给付违约金23466.67元,合计123466.67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并给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0‰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超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100000元,按照月利率20‰给付自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违约金23466.67元,合计12346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负担73元,被告负担13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