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立、艾军与乔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东,艾军,乔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864号原告:蒋立东,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原告:艾军,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波,系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占发,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东、艾军与被告乔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立东、艾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