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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建雄、伍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雄,伍帅,肖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雄,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帅,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莉,女,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刘建雄因与被上诉人伍帅、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建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建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雄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66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09元,经刘建雄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