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荣广与邹永根、肖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广,邹永根,肖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759号原告:邹荣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被告:邹永根,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被告:肖巧云,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原告邹荣广与被告邹永根、肖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邹荣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荣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