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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荣广与邹永根、肖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广,邹永根,肖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759号原告:邹荣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被告:邹永根,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被告:肖巧云,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原告邹荣广与被告邹永根、肖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邹荣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荣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