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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蓉与许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蓉,许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86号原告:叶蓉,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材,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书泉,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陈村南区。原告叶蓉与被告许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叶蓉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