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3767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67号原告: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方天大市场D区501、502、503室。法定代表人:李继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岗,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西工业园区新刘大道。法定代表人:胡伟。原告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金海马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魁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