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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02陈平与余景文梁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余景文,梁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468号原告陈平,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吴晶晶,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如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景文,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梁生勇,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余景文、梁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周  艾  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