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02陈平与余景文梁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余景文,梁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468号原告陈平,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吴晶晶,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如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景文,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梁生勇,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余景文、梁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对被告梁生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周 艾 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