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与柯金该、柯金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柯金该,柯金吞,陈清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89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上乡湖上街**号。负责人林小香,任该联社湖上信用社主任。被告:柯金该,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柯金吞,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清水,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与被告柯金该、柯金吞、陈清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