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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营口市老边区福泰商务宾馆劳动违法行政处理(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老边区福泰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1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姜海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儒善,系营口市老边区劳动监察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福泰商务宾馆,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案由:劳动违法行政处理(行政非诉审查)。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无故拖欠工人工资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六条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4300元缴纳到营口市老边区劳动监察局。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逾期未改正,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8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又于2017年3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16]第34号《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判长  于忠晨审判员  赵世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