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飞,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1978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法定代表人昝岩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鹏飞与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