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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传凡与张昌权张江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凡,张昌权,张江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59号申请人:杨传凡,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昌权,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江洪,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杨传凡与张昌权、张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江洪名下的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渝HU****)。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江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应予准予;对被申请人张昌权的保全申请,并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江洪的保全申请;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昌权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