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全、王玉花、张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王玉花,张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54号原告:张全,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王玉花,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龙,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慧,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法定代表人:杨万武,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桑晓霞,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张全、王玉花、张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全、王玉花、张龙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王玉花、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3元,减半收取6117元,由原告张全、王玉花、张龙承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