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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杨应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原审被告:杨应才,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出租方所在地”,出租方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