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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6696、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黄琨钟与陈振豪、杨珊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琨钟,陈振豪,杨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696、6697号申请执行人黄琨钟,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振豪,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杨珊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黄琨钟与被执行人陈振豪、杨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3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陈振豪持有深圳市正道源文体传媒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至2020年03月27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