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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锐、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锐,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杨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锐与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8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百度搜索“”